原標題:“年度法治人物”隱瞞犯罪前科,是怎樣的黑色幽默丨新京報快評
對評選結果予以取消,當然是毫無疑義的事,但反思、糾偏和溯責顯然不能就此止步。
▲網上流傳的吳樺源的名片
有一種荒誕,叫角色背離。比如,緝私的走私,緝毒的販毒,抓賭的賭博;又比如,堂堂“年度法治人物”,竟然有犯罪前科。
近日,一個所謂的“高級記者、高級經濟師”吳樺源的名片引發(fā)大量質疑,其名片上印有“2016湖南省最具影響力的十大法治人物”、“湖南省法治建設發(fā)展中心主任”、“《湖南法治建設研究》內刊總編輯”等多個身份。針對質疑,湖南省司法廳啟動了調查程序。
11月11日晚,當地媒體官微發(fā)出初步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:吳樺源隱瞞曾因犯單位受賄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的犯罪事實,取消其“2016年度湖南省最具影響力法治人物”評選結果。
▲圖片來自紅網
這一記“取消”來得恰如其分。所謂犯罪前科,是指曾經被法院判處過拘役、有期徒刑以上刑罰。而“法治人物”,顧名思義應是遵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榜樣。查看湖南省2016年度“最具影響力法治人物暨法治事件”投票活動的官方網頁,就在醒目位置張貼了“弘揚法治精神,樹立法治典型,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,促進法治湖南建設”主題。
客觀來說,有過犯罪前科的人,或許也能為法治建設作出貢獻,但通過故意隱瞞犯罪前科,得以躋身于“法治人物”行列,力壓一眾法官、檢察官、警察,的確是個莫大的諷刺,客觀上也拉低了此類評選的公信力和權威性。
如今,對評選結果予以取消,當然是毫無疑義的事,但反思、糾偏和溯責顯然不能就此止步。
年度法治人物評選,如此重要的法治評選活動,為什么就能讓一個有犯罪前科的人鉆了空子呢?不可否認,作為始作俑者的吳樺源,采取了一些隱蔽手段,比如“改名換姓”,通過成立社會組織、掛靠單位“投資”,巧妙達到當選的目的等,增加了審查難度。但作為評選活動的組織方,是否也有審查不嚴、把關不緊的責任呢?如果與公安機關查詢系統(tǒng)主動聯(lián)動,是不是也能發(fā)現一點蛛絲馬跡呢?
再比如,吳樺源2003年因犯罪獲刑,按規(guī)定不能再從事采編工作,卻在之后的十來年在《西部時報》任職,有關主管部門究竟是一時疏忽,還是“睜一只眼閉一只眼”?湖南省法治建設發(fā)展中心是吳樺源自己注冊的一個社會組織,如何與政法系統(tǒng)單位形成“主管關系”?據傳吳長期以司法廳官員身份在各縣市區(qū)行走,一度被傳言成“正廳級官員”,有關部門為什么沒有及時澄清,一直捱到“東窗事發(fā)”?
當然,在倒查責任的同時,還須檢視前科報告制度。根據我國刑法規(guī)定,一旦有犯罪前科,在構成累犯、行業(yè)準入方面,受到一定限制。我國《刑法》第100條規(guī)定了前科報告制度,“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,在入伍、就業(yè)的時候,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,不得隱瞞”。
問題是,除了入伍、就業(yè)等,在參加諸如“法治人物”評選等社會性活動時,是否也應主動報告,公安部門是否應提供信息查詢便利等,也當在認真調研論證后,盡快上升到立法討論的層面。
肥皂泡吹大了,總是要破的。追責到底,亡羊補牢,方能避免這類咄咄怪事再次上演,到頭來,滑天下之大稽。
文| 歐陽晨雨(學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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