姐妹以侵犯“祭奠權”為由起訴大姐
法晚深度即時(稿件統(tǒng)籌 朱順忠 實習生 張喜斌)今天上午,法晚記者(微信公號ID:fzwb_52165216)接到大興區(qū)孫女士反映稱:2014年,母親在生病途中被大姐帶走。近日,她意外得知母親于今年3月22日去世。法晚記者剛剛從北京市大興區(qū)法院獲悉,孫女士為此向人民法院起訴大姐“故意隱瞞母親去世消息,造成我們沒能見母親最后一面,侵害了我和二姐的‘祭奠權’”為由,將姐姐推上被告席。相關法律人士認為,通過法律訴訟手段維護“祭奠權”的案例,在全國極為罕見,目前我國的民事法律也沒有類似的法律條款。
6月23日,大興區(qū)法院對此訴訟的立案事由為“人格權糾紛”。
妹妹:大姐隱瞞母親目前去世,對我們造成精神傷害
據(jù)孫女士介紹,2004年春天,母親與三個女兒商量由三個女兒共同出資在院內建房,所需費用均由三個女兒平攤(因其兒子沒有工作,身體不好,無經(jīng)濟來源,且孫女要上學,因此其兒子未參與)。2010年拆遷,經(jīng)多次并主張權利,共獲得回遷房五套,其中三套一居室由三個女兒各分一套,兩套二居室由母親及其兒子居住。
“2012年4月16日,母親突患急性腦梗死住院并留有后遺癥,生活不能自理(其兒子于2012年5月22日因病去世)。待母親出院后,由三個女兒輪班照顧母親起居生活。一直到2014年12月15日,大姐突然將母親偷偷轉移。此后,我和二姐一直沒有見到母親,并多次報警,但一直沒有查到母親的消息。而且,大姐一直在隱瞞母親居住以及身體情況,始終不讓探望母親。2014年12月24日,我和二姐向大興區(qū)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,以贍養(yǎng)權、探望權起訴大姐,但是因無法律依據(jù)而未被立案!
今年5月12日,我突然聽說母親已經(jīng)去世。所以當天就向法院法官反映此情況,但仍沒有得到母親的確切消息。為此,我們只得以確認所有權名義提出起訴。在此情況下,承辦法官向大興區(qū)殯儀館發(fā)調查函核實母親火化情況。6月14日,北京市大興區(qū)殯儀館回函稱“于XX系3月22日去世,3月24日在殯儀館火化”。至此,我們才知道母親已經(jīng)去世。
“到現(xiàn)在我們都不知道母親的死因是什么。所以,我和二姐現(xiàn)在要追究大姐侵害我們的祭奠權,大姐故意隱瞞母親去世的消息,造成我們沒有能見母親最后一面。”
起訴狀與訴訟交款通知書
法院回復
大姐:“如果我有錯,愿意接受法律制裁”
對此,法晚記者(微信公號ID:fzwb_52165216)聯(lián)系到孫女士的大姐,其向法晚記者表示:“母親生病以后,的確是我們三姐妹一直在輪流照顧。但是對于其二妹、三妹說其把母親偷偷帶走,其表示并非事實。孫女士的大姐提到:母親并非其帶走,而是侄女(母親的孫女)帶走的。我侄女帶走她奶奶時候還給三個姑姑都發(fā)了信息:‘大姑,二姑,三姑,我把奶奶接走了,你們要看就去我家看吧!也恢浪麄儍蓚有沒有收到信息,反正我收到了”。
最后她還強調:“既然想解決問題,就應該說實話,如果我有錯,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!
律師說法:我國法律目前沒有“祭奠權”規(guī)定
就此事法晚記者聯(lián)系到北京易凱律師事務所林律師,他表示:“兄弟姐妹之間不論發(fā)生糾紛,母親去世后,直接接觸母親或第一個知道消息的人,都有義務通知其他親屬,包括去世人的其他子女。如果故意隱瞞則是對其他子女的精神損害!
林律師表示:祭奠死去的親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(tǒng)習俗,但是,“祭奠權”一詞僅僅存在于學術討論和民間口耳相傳中,民事實體法卻無對此的明確規(guī)定。
人民法院以“人格權糾紛”受理訴訟
6月23日,孫女士及其二姐已經(jīng)以人格權糾紛為由,向大興區(qū)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,希望通過法律途徑“判令被告(其大姐)告之二原告母親安葬地點并交付相關手續(xù);判令被告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”。
今天上午法晚記者(微信公號ID:fzwb_52165216)獲悉,大興區(qū)人民法院已經(jīng)以人格權糾紛為案受理了此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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