晨報訊
9月1日,合肥市包河區(qū)人民法院對2015年8月15日發(fā)生在安徽建筑大學校內的少女毀容案一審宣判:被告人袁辰杰犯故意傷害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(本報2016年5月10日曾報道該案)。受害人小芳(化名)家屬對此判決結果表示無法接受,將向包河區(qū)人民檢察院申請?zhí)岢隹乖V。
2015年8月15日12時許,一場悲劇在安徽建筑大學校園內上演。合肥28中高二男生袁某因戀愛糾紛,將一瓶濃度為95%的酒精澆在同年級女生、年僅17歲的小芳頭上,并連續(xù)打了三次打火機將酒精點燃,小芳被嚴重燒傷。2016年5月9日,該案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在包河區(qū)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。
事發(fā)時小芳17歲,袁某18歲,兩人都是合肥市28中學生,當時是高二升高三時期,為相鄰班級。
據公訴機關指控,袁某和小芳因戀愛糾紛產生矛盾,袁某不滿預謀報復。致使受害人面部、前胸、后頸等部位燒傷,經鑒定,小芳的損傷程度屬于重傷二級,傷殘等級評定為工傷七級。
公訴人以為,袁某的手段特別殘忍,是有預謀有準備有埋伏的行為,作案時甚至沒有與受害人交流,未留任何回旋的余地,情節(jié)惡劣,應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以上10年以下。受害人小芳住院搶救期間,袁某父母支付10萬元治療費,后拒絕支付治療費用。
一審開庭時,原告方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要求對方賠償后續(xù)治療費用等共計290余萬元。后期,原告又向法院提交申請書,要求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重判被告。
9月1日,包河區(qū)法院一審判決,認定袁某屬于自首,可以從輕處罰;親屬代為賠償部分損失,予以從輕處罰,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。
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李智賢、余才能律師接受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,擔任受害人小芳的代理人。昨日下午,江淮晨報、江淮網記者聯系到李智賢,她表示,對于一審判決結果,小芳及家人均無法接受,“我們認為對方不構成自首,沒有從輕處罰的情節(jié)。”小芳家屬將向包河區(qū)人民檢察院申請?zhí)岢隹乖V。晨報記者張夢怡
(合肥在線-江淮晨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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